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取土、打井、修坟等,由原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