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移除、拆除保护标志和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原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