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原州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发现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存在人为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启动保护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