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原州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护记录档案,记录档案应当准确详实、系统完整。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出土文物的出入库、提取使用、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