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周边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盗掘、哄抢、藏匿、私分、非法买卖固原北朝隋唐墓地的文物。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