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事先进行文物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估并依法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