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影响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