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影响文物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治理;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