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进行破坏墓葬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活动;

(二)建设污染墓葬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

(三)建设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