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进行破坏墓葬遗址历史风貌的建设活动;(二)建设污染墓葬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三)建设损害遗址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