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对象包括:(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北朝-隋唐时期的墓葬群;(二)埋藏的与墓地墓葬相关的文物;(三)墓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