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北朝-隋唐时期的墓葬群;

(二)埋藏的与墓地墓葬相关的文物;

(三)墓地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