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打井、修坟等;

(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其他可能污染文物、危及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