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打井、修坟等;(二)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三)其他可能污染文物、危及文物安全及其环境风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