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北朝隋唐墓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固原北朝隋唐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界碑及其他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移除和拆除。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