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标识标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