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清单的开发活动,或者破坏、侵占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