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