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情况、保护修复情况等。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评价、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