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制度,定期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保护状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