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景区内开展有关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直接向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景区管委会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