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置、人员疏散、防火、防洪、防雷、地质灾害防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保障制度。依据景区规划,确定游览期限、游览区域的游客接纳量,确保游客游览安全和质量。

景区管委会应当在景区内设置安全标识标牌,在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健全防火组织、防火设施,并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和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