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规划划定景区内商业网点, 对景区内的旅游、交通、餐饮等商业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商业网点区域内依法、文明经营。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