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评估报告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改进计划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其他事故及故障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证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安全评估。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