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对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可以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巡查工作人员发现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并依法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