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地下管线敷设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