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地下管线敷设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