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影响行车安全。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种植物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