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与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时序提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具体范围, 征求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