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并在在建和建成的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立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规划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高架线、地下线、过渡线线路方案中线每侧三十米内;

(二)车站轮廓线(出入口、风亭)外侧三十五米内;

(三)地下区间风道外侧三十五米内。

轨道交通在建和建成线路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五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垂直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调整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