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