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车辆等设施内采访报道、拍摄电影、电视作品、广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