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井)周围十米范围内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擅自摆设摊点、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或者影响通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禁止在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