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应当在监护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