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公共场所设施和妨碍他人乘车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擅自在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画、乱写、乱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五)在车站及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六)在车厢内饮食,除婴儿饮食、病人服药以外;
(七)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