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三)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六)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