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品;

(三)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六)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