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进站、乘车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经劝阻无效、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