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推行实名制乘车,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应对持有效票据的乘客退还票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