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轨道交通推行实名制乘车,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程、超时乘车的,应当补交超出部分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应对持有效票据的乘客退还票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