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时上报。运营数据由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实时监控。临时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