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轨道交通客运量、营运里程、营运班次、客运服务指标等营运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定时上报。运营数据由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实时监控。临时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十五分钟以上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