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制定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统一规范,设置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轨道交通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五)在车辆段、停车场、车站出入口等轨道交通重点部位设置防撞设施;
(六)保持车站出入口、通道畅通;
(七)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运营环境整洁;
(八)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列车运营污染;
(九)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制定公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十)依法制定乘客守则,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
(十一)依法购买公众责任险和其他保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