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考核,组织制定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