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以及轨道交通沿线邻近区域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活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广告、商业、物业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