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划确定的经营性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根据综合开发需要予以供应。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其余采用有偿方式供应。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