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发展投资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投资和经营。

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投资、融资协调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