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地方立法工作,负责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负责办理地方性立法综合事务。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