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不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会议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转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对转交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按照要求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