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报告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作补充报告,或者在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不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会议审议意见,由办事机构转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报告机关对转交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按照要求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