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芜和沙漠化。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