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