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商务经信、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畜牧兽医、国土资源、规划、药监、住建、工商、旅游、气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