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