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车辆碾压植被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随意乱扔废弃物或生火烧烤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损毁旅游公共设施的,照价赔偿,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