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或者弄虚作假编制规划的;(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三)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四)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