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公益林禁牧区生火留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且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采挖药材和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实物价值4--6倍罚款;
(三)砍伐掘根、破坏植被的,没收其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