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自治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生活、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